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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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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监督商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等行业的环境保护。

(五)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六)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条 文化部门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指导督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污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

(三)负责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一)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定期公开。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对市政水厂进行卫生监督。

(二)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四)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五)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

(一)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三)督促指导有关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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