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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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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物价、能源)部门

(一)负责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牵头组织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

(二)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省空间规划,牵头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三)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审批规划时,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四)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制度并协同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组织协调钢铁、煤炭去产能,严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推动绿色发展。

(六)组织拟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综合协调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 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

(九)大力优化能源结构,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压减煤炭消费,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会同国土部门编制全省地热利用规划。

(十)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大学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水、

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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