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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20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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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通过退耕还湿、退牧还湿、草原轮牧休牧、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修复措施,恢复原有湿地。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优先修复重要湿地、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狭域野生植物分布区域、污染湖泊湖滨带、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的退化自然湿地。采取恢复近自然人工湿地方式,实施退耕还湿工程,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在河流湿地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维护河流岸线的原生态,防止滥占河滩等破坏行为。各地区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创造条件。(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三)分类施策科学修复。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对靠城镇较近和具有旅游资源条件的湿地,要坚持改善生态和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保护与科研、宣教和生态旅游相结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进。加强农村牧区林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在重要的候鸟栖息湖泊湿地,拆除围网,实施生态移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重建湖泊湿地水生植被,恢复湖泊湿地生境。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建设人工湿地开展水质净化;实施绿色生产,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减少人为活动对泥炭藓资源的影响;禁止破坏沼泽湿地的行为。(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强化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湖泊入湖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河道自然性,科学开展中小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干流水源工程建设,逐步退还支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河流、湖泊湿地生态补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必须统筹重要湿地生态用水,满足最小生态用水需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修复成效监督。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监测评价主体。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区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调查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自治区重要湿地的监测站点设置,建立自治区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天地一体化的湿地监测体系。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湿地监测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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