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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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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4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12.5.15UPS应为静态逆变装置。UPS宜为单相输出。输出电压为220V、50Hz、额定功率因数为0.8。当容量较大时或有三相电源负载时,也可选用三相输出方式。UPS输出的配电屏馈线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

12.6高压配电装置

12.6.1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导体与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高压交流发电机断路器》GB/T14824的有关规定。

12.7电气监测及控制

12.7.1焚烧厂和电力网络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时,焚烧厂电气系统及网络控制部分应设在机炉集中控制室内,焚烧厂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PLC控制,其系统配置和控制方式等应与机、炉一致。

2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或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时,焚烧厂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电气监控管理系统(ECMS)控制,此时,应在主控室设置专用操作员站,并留有与热工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

12.7.2电气监控管理系统ECMS和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计算机控制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结构。当ECMS系统具有监控功能时,站控层设备及网络宜采用双网、双冗余配置,并按照机组、公用系统分别组网。

12.7.3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和故障录波和厂用电快速切换等功能应由专用装置实现。

12.7.4为保证机组紧急停机,控制室操作员站台应设置下列独立的后备硬手操设备:

1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紧急跳闸按钮。

2发电机灭磁开关紧急跳闸按钮。

3直流润滑油泵的启动按钮。

4柴油发电机启动按钮。

12.7.5当采用计算机进行监控时,模拟量的采集宜采用交流采样方式,也可采用直流采样。

12.7.6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

12.7.7电气二次接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的有关规定。

12.7.8垃圾发电厂采用非单元控制时,在电气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的设备和元件有:全厂发电机、发电机变压器组、励磁装置、主变压器、母线设备、线路、厂用工作与备用变压器及其分段断路器、主厂房PC至MCC馈线、交流事故保安段电源开关等。

12.7.9采用ECMS监控方式时,380VPC系统需要监控的回路,应按每回路设置一台测控装置,也可采用断路器的脱扣器测控装置一体化配置,应根据供电回路性质、功能及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12.7.10采用ECMS监控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应根据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进行配置,当采用监控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应冗余配置;采用监测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可以采用单机配置。

高压厂用配电装置通信管理站宜按段配置。380V宜按不同系统PC段分别设置通信管理站。

12.8元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12.8.1焚烧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和《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有关规定。

12.9照明系统

12.9.1焚烧厂主要生产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12.9.2焚烧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两种供电网络,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应急照明网络应为380/220V(交流供电)或220V(直流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2当全厂未设置可靠的交流保安电源时,正常/应急直流照明应由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亮,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焚烧厂集中控制室的应急照明,除长明灯外,也可为正常时由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宜在焚烧主厂房事故照明切换柜内设置集中逆变装置,保证对外输出交流电源。主厂房事故照明切换柜应从外部引入一路交流和一路直流电源,自动切换。

3当全厂设置了可靠的保安电源时,集中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4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5生产车间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6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12.9.3烟囱、高建筑物和构筑物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符合《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的有关规定及当地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

12.9.4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

1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在装有大型桥式吊车、锅炉及烟气净化设备本体等振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在垃圾贮坑、垃圾卸料平台、运渣通道及汽机间运转层等高大厂房,可采用方便检修的可升降式灯具。

12.10电缆选择与敷设

12.10.1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2.10.2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C类阻燃电缆。

12.10.3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12.10.4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不得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12.11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2.11.1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中的有关规定。通信系统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通信系统过电压保护规程》DL/T548中的有关规定。

12.11.2主要生产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中的有关规定。

12.11.3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

12.11.4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中的有关规定。

12.12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12.12.1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中的有关规定。

12.12.2渗沥液沟通间设置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应与通风机联锁,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时应立即启动通风机。

12.12.3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12.13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12.13.1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

12.13.2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当线路保护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时,装置选型还应保证与对侧保护装置的一致性或可配合性。

12.13.3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以安全稳定计算结论为基础,应依据电网结构、运行特点、通信通道情况等条件合理配置。

12.14调度自动化

12.14.1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2的要求。

12.14.2远动终端(RTU)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厂设置网络监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应与网络监控系统共享信息采集,避免重复采集。

2当发电厂不设置网络监控系统时,可配置独立的远动终端系统。

12.15电能量计量

12.15.1电能计量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设置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的有关规定。

12.15.2电能计量根据用途可分为关口计量点及考核计量点。重要的关口计量点计量装置应配置相同型号的主、后备双表,主、后备双表应具有脉冲和数据通信输出接口。考核点计量装置一般按单表配置。

关口计量装置应采用电子式。发电厂内部考核用计量装置宜采用电子式,也可与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智能仪表综合保护合用。

12.15.3电能量处理器用以接收关口表的电能量数据,对电能量数据分时段进行累计、存储和预处理,按照要求的通信规约和通信方式将原始电能量数据传送到调度端。具有当地显示和数据接口,便于与当地厂站自动化系统进行电能量数据交换。

12.15.4电能计量装置工作电源应取自UPS或直流系统,并且能送出电源故障信号。

12.15.5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电压失压计时功能。

12.16系统通信

12.16.1焚烧厂至调度中心应配置至少一个可靠的调度通道及相应的通信设备。厂端通信设备配置选型应与电网系统端(对端)保持一致。

12.16.2焚烧厂应配置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组容量放电时间不应小于2h。

12.16.3焚烧厂应配置系统调度程控交换机,并应满足接入属地电网的要求。

12.16.4焚烧厂的通信机房面积应满足系统中、远期通信设备的布置要求,并应留有适当扩建余地,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

12.16.5焚烧厂的系统通信可与厂内通信设备共用通信机房。

12.17厂内通信

12.17.1厂内通信可分为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二者可合并考虑,在厂内设置一套调度程控交换机兼做行政交换机,采用虚拟分区运行,总容量满足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在主控制室设置调度台。

12.17.2焚烧厂对外联系的中继方式应采用数字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不小于用户数的10%。

12.17.3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至少1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配置至少1套整流器。电源容量按远景规模最大负荷考虑,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按4h考虑。

12.17.4厂内可设通信专用机房,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

12.17.5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通信机房内应设有环形接地母线,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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