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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西藏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9-20 13: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地沟油餐厨废弃物西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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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整治和建立规章制度相结合,既要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坚持调动社会合力、构建共治格局。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区“地沟油”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公众消费信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对生产加工食用油的企业、小作坊加强监督检查,查明原料购进渠道,严厉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等禁止性原料或过期霉化油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等场所为重点,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食用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用油购销记录等制度。(食品药品监管、农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部门负责)

2.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的检查,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食用油安全风险监测,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二)加强餐厨、肉类加工等废弃物管理。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对产生、回收、清运、处理各环节加强管理。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健全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理的准入制度,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农牧、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清运、处置、加工、销售餐厨、肉类加工等废弃物的行为。(农牧、工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负责)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牧、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学习和借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牧部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税务部门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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