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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山东印发表面涂装和有机化工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9-26 10:3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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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和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

5.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m~1.3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5.1.3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采样频次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T55中相关要求执行。

5.1.4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75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5污染源采样点数目和位置的设置按照GB/T16157中相关要求执行。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55的要求。

5.1.6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2监测分析方法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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