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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口号长跑” 垃圾分类的春天已至?

2017-09-28 08:58来源:环保创业邦作者:匡洁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垃圾围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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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在我国若从民间倡导者最早进行的探索算起,已有20年历程;若从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首批8个试点城市算起,也有16年了。20年间,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与环境保护、景观品质、人民生活质量关系密切的垃圾分类,却几乎是原地踏步。

经过20年积累与发酵,垃圾问题的严重性,无论从体量上还是程度上都不容再忽视。如今,垃圾围城、垃圾围乡已经从经济发达地区扩展到欠发达地区,成为全国性的环境顽症。

对于垃圾的危害,社会关注焦点往往在环境污染上。不错,垃圾对土壤、水、空气都是直接污染源,对环境景观损害更是十分严重。除了城市核心区的垃圾通过污染转移方式换得暂时“清洁”外,垃圾早已使我们失去了郊外田园美景,也让农村成为回不去的“望乡”。

其实,垃圾问题更深层的危害在于对资源的浪费。如今,郑州这样的二线城市四环以内垃圾日产量已达2万吨左右。这些垃圾是哪来的?是我们把山挖了、矿采了、油抽了、煤烧了、树砍了生产出来的,又转眼之间在我们手中快速完成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垃圾的全过程。

垃圾问题还牵涉到环境伦理问题:垃圾里的大量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它们是祖先留下的,不仅属于我们,更属于我们的后代。即便如此,推行垃圾分类仍步履缓慢,难有成效。纵观开展垃圾分类过程始末,每一阶段都有特定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垃圾分类如何分?分了以后怎么办?

垃圾分类之“分”,决心、信心、政策、机制、办法,一个都不能少

垃圾分类,归根结底在于如何“分”,有分才有“类”,才有资源化再利用的前提。早在第一轮分类倡导之初,不少城市的环卫体系迅速做出回应,大街小巷即刻摆上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垃圾箱,而至于如何界定“可回收”“不可回收”则悉听尊便,由民众自行定夺。其结果便是垃圾分类回收箱里清一色“大杂烩”,垃圾分类至此陷入“口号长跑”,举步维艰的局面。

垃圾分类之“分”有几个层面:首先是垃圾制造者如何分类?这差不多是所有关心垃圾分类的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一般认为垃圾分类之所以长期无突破,在于垃圾制造者们的不合作态度。于是,垃圾分类长期原地踏步便被理所当然归结到国民素质低上了。这种认识几乎成了垃圾既有模式的管理者们维持现状、不肯积极进取推进分类进程的杀手锏。

而留心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就会知道这种说法的草率。没有哪个国家的民众在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上是自动提高素质的,都是形成环境公害以后,在民间力量的推动下,政府有了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和决心,政策强制与说服教育并重的结果。笔者从来不认为我们的国民素质比他人低,相反,我国国民对公共政策的顺应性要高于其他国家。推行垃圾分类缺的不是国民素质,而是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决心和信心来自对垃圾问题严重性的深刻认识;来自对中央精神的正确领会;来自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感;也来自对自身调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协力解决环境难题能力的正确评估。

垃圾分类之“分”更为核心的是政策层面。推行垃圾分类必须制定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坚定不移地落实“污染者付费”这一重要原则,理直气壮地让垃圾制造者们为垃圾买单。这是实行垃圾分类的关键所在。多产生垃圾多付费,少产生则少付费,分类不付费或象征性收费。紧紧抓住这个“纲”,则“纲举目张”,其他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

强制推行垃圾分类还需要建立可靠的机制作为保障。彻底改变垃圾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可考虑成立“城乡垃圾管理委员会”将垃圾管理职能充分集中,使之责权清晰,政策令行禁止,以利于监督问责,奖勤罚懒。

垃圾分类之“分”最终要落实到切实可行的分类办法上。垃圾管理政策的滞后导致企业环境责任缺失,任性使用材料于产品及包装,造成生活垃圾不仅量大,成分也极其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民众进行垃圾分类确实有一个适度问题。我们不可能在分类实施之初,就像日本目前的做法那样界定出几十类物品作为分类标准。要在认真调查垃圾成分的情况下,制定大宗分类的“粗分法”作为实施办法。比如“四分法”,厨余湿垃圾、资源性干垃圾、有害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或“五分法”,在四分法的基础上,将废塑料单列。粗分法减少了分类难度,提高了推行垃圾分类的社会顺应度,为居民参与分类减少了难度,增添了信心。

垃圾分类模式:“机选”还是“人选”?

如果实行垃圾粗分法,“厨余湿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都一杆到底自成一类;而“资源性干垃圾”“有害垃圾”则需要二次分类。这两类物品种类极为复杂,材质各异,非二次分类不可实现资源化。这部分物品如何再分类,是垃圾分类实施的关键所在。

延伸阅读:

垃圾分类原地踏步?直面邻避 源头减量 看看广州准备如何立法

原标题:结束“口号长跑”,垃圾分类的春天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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