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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29 10: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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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扩大湿地面积。各地要在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基础上,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作,大力挖掘湿地面积扩大空间。采取移民建镇、种植水生蔬菜、花卉和发展生态养殖业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轮牧(渔)禁牧(渔)限牧(渔)、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交通便捷和景观资源条件较好的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对鸟类众多的湖泊湿地,通过拆除围网,实施生态移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恢复湖泊湿地生境;对饮用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积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洲滩等破坏行为。对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区域,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对山地沼泽,要维护相应水位,减少人为活动,防止其向森林生态系统演变。(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七)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保障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全省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扬子鳄、珍稀水鸟等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标准,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实施。(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全省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省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省湿地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科学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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