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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10-25 08: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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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更加明确的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县(市、区)的湿地修复区,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市(州)的湿地修复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根据各级政府职责等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人工增雨、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省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技术和成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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