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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

2017-10-27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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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域水生态保护

(一)严格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严控地下水超采,以华北地区为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二)防治地下水污染

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加大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力度。加快推进人为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治理。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京津冀晋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加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到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15%左右。

(三)保护河湖湿地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青藏高原、东北生态保育区、长江(经济带)生态涵养带、京津冀生态协同圈、三江平原、黄土高原-川滇生态修复带和沿海防护减灾带等地区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把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优先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退捕还渔、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缓减人类活动干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四)防治富营养化

以太湖、巢湖、淀山湖、龙感湖、西湖、阳澄湖、南漪湖、乌梁素海、沙湖、小兴凯湖、洪泽湖、高邮湖、白马湖、白洋淀、于桥水库、艾比湖等16个轻度富营养湖库,以及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呼伦湖等5个中度富营养湖泊为重点,开展河湖滩涂底泥污染调查,大幅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排放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增殖滤食性鱼类,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有所降低。

五、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一)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

建设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及排污口。对于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重点强化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粮食主产区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对于单一水源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研究构建水源保护区特征污染物预警技术,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库,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分散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设施和活动,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推进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二)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

以水源空间布局为核心,优化调整上游水环境监测网络。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优先安装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设施,明确不同级别水源监测项目和频次,建立水源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检制度。推进水源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水源环境风险。—41—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力度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南水北调东线要继续深化洙赵新河、洙水河、梁济运河、洸府河、老运河、泗河、白马河等河流污染防治,保障南四湖水质;加强洪泽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水质保护,以京杭运河等输水廊道及周边湖泊湿地为重点,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南水北调中线要加快推进神定河、泗河、犟河、剑河等污染较重城市河流达标治理;以丹江口水库周边、汉江和丹江陕西省界段、老灌河等区域为重点,推进面源污染防治,开展总氮控制试点;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大伙房水库、于桥水库、新丰江水库、千岛湖等服务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严格污染控制,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严防水质退化和环境风险,确保供水安全。

严格饮用水水源污染控制。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优先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天然背景值超标、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需尽快更换。

第四章 规划项目

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做好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的衔接。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中央项目库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并由环境保护部管理项目库。

根据“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和各地当前工作基础,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初步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匡算投资约7000亿元。其中,优先控制单元匡算投资约4500亿元,占总投资的64.3%。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任务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并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任务)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按流域划分:长江流域匡算投资1818亿元,占26.0%;黄河流域匡算投资713亿元,占10.2%;珠江流域匡算投资914亿元,占13.0%;松花江流域匡算投资483亿元,占6.9%;淮河流域匡算投资837亿元,占12.0%;海河流域匡算投资1017亿元,占14.5%;辽河流域匡算投资272亿元,占3.9%;浙闽片河流匡算投资354亿元,占5.0%;西南诸河匡算投资208亿元,占3.0%;西北诸河匡算投资384亿元,占5.5%。

按项目类型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168亿元,占2.4%;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505亿元,占7.2%;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匡算投资3161亿元,占45.2%;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462亿元,占6.6%;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匡算投资2704亿元,占38.6%。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重点流域涉及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查范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治污合力。

实施评估考核。自2017年起,环境保护部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二、完善政策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鼓励流域、区域统筹制定统一的污染防治法规。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京津冀、长江流域清水江等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等水环境质量差,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三、健全市场机制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国家重点战略区域、优先控制单元、跨国界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倾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加强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法做好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衔接。严格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落实排污费征收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做到应收尽收。

推进市场化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深化新安江流域、九洲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东江流域水环境补偿,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赤水河流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在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等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选取部分合适尺度的典型河流、湖库,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

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完成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

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

以需求为导向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各地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等因素,优化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和技术路线。加大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风险源,污水、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市(镇)生活污水处理节能、降耗、减排,化工、矿冶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全过程治理与回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环境执法。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化工园区等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河湖库和人口密集区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定期评估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将各级政府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

健全区域联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部门联动。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提升监测能力。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加强各级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软硬件建设。加强地表水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

六、弘扬生态文化

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推进信息公开。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各地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等信息。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

延伸阅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将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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