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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回顾国内外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经验,分析了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管理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管理的政策建设。
近年各地雾霾天气频发,复合型污染成为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颗粒物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是导致光化学烟雾、造成灰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固定工业源中石化、汽车、电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高,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并存,实施大气污染物协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VOCs污染控制力度,将其作为主要控制指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控制度对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重要意义日益突显。但目前各地在实施VOCs污染控制和总量管理等方面仍存在标准、法规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总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经验,分析广州市实施工业固定源VOCs总量控制管理的基础和困难,提出实施VOCs总量控制管理的政策建议。
1现状分析
发达国家VOCs污染控制起步较早,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便积极开始VOCs的控制。在发展过程中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州际法规》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法规和标准,均要求对VOCs排放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通过颁布排放标准和技术指南,指导各级政府及企业执行VOCs排放限制,使得VOCs排放总量逐渐降低,并最终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欧盟2001年颁布的“国家排放上限指令”(NECD)对包括VOCS在内的四种大气污染物进行排放总量控制,2010年增加一次排放的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日本200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到2010年VOCs固定源在2000年基准上减排30%,对6类重点工业源的9种工艺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
我国先后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VOCs控制目标和措施,同时制定了VOCs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各地对VOCs总量管理政策进行有益探索,如北京市将重点行业VOCs纳入总量控制并制定了核算细则。上海市开展石化行业的VOCs总量控制,提出石化行业削减VOCs总量10%以上,同时制定工业固定源专项减排方案并配套资金补贴办法。天津市出台首个地方综合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11类重点行业给出VOCs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速率。珠三角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起步较早,广州2010年就制定重点控制行业和企业名单,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广州亚运会以来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明显。
近年研究表明,VOCs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形成的关键前体物,是引起臭氧超标和PM2.5浓度升高、导致光化学烟雾污染的主要因素,是造成灰霾天气重要原因之一,对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产生重要影响。而目前我国汽车制造、包装印刷、装备业制造、电子制造、家具制造以及生物制药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还处于高速发展期,VOCs排放总量将进一步扩大,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明显,有必要通过总量控制减少其污染排放。同时VOCs排放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对内分泌系统及造血系统造成伤害,甚至产生致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污染排放进行治理,保护可能接触人群的健康。
2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国内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要全面推广实施仍面临较多的困难。
(1)污染源数据基础薄弱。环境监管部门对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源基础信息掌握不全,虽然近年开展了排放清单研究,但环境空气污染特征等基础数据仍处于研究阶段。由于行业来源广泛,既涉及点源也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污染物排放量估算标准不一、不确定性大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实行全面统一核算。
(2)政策体系仍不健全。现阶段控制标准和规范等仍需完善,目前典型行业VOCs排放标准未全面制定,国家层面上仅对有限的行业和种类做出限定,与其他国家相比标准明显偏少,各地开展总量控制无可参照的标准体系。总量控制政策规范出台滞后,总量控制核算细则也未颁行,各地开展总量控制无可参照的政策模式。
(3)污染控制技术单一。污染控制技术也以模仿追踪国外技术为主,而VOCs排放行业企业量多面广等自身特点,且同一污染源不同排放口VOCs理化特性各异,广州涂装、印刷、家具、皮革等行业企业量多面广,没有通用广谱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需要结合行业特征,采用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可示范推广的控制技术。
(4)基层监管能力薄弱,治理投入不足。排放行业众多,排放途径复杂,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仍缺乏手段、技术力量和实际经验。且VOCs污染排放涉及大量印刷、家具等中小型企业,污染治理资金筹措渠道单一,污染治理的投入总体不足,急需加强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和监管措施。
3VOCs总量控制政策
(1)政策依据。2012年国家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首次将VOCs列为重点污染物,随后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石化等行业的VOCs治理政策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使监督管理和控制逐步有序化。目前京津冀、浙江和广东等地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2)控制行业和目标。确定总量控制范围和目标是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关键,广州石化化工、工业喷涂、印刷等排放量占50%以上,是VOCs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在污染源清单的支持下,根据各行业污染防治情况合理确定控制目标。
(3)健全环境监测统计。建立污染源统计是实施总量控制管理的重要基础。目前对污染源的排放特征的掌握仍显不足,面临基础数据匮乏、排放状况不清等困难,不利于实施总量管理和制定减排措施。需要积极开展VOCs工业污染源调查摸底,掌握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名单、排放种类、治污现状、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基础数据,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才能为制定相关减排措施以及建立VOCs排放清单奠定基础。
(4)实施综合排污许可。根据美国、欧盟等经验排污许可是最重要的VOCs排放控制手段,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积极推进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制度。在摸清现有排放源、准确估算排放量的基础上,通过评估各类VOCs排放量和贡献程度,确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建立综合排污许可制度,便于确定区域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削减指标。
(5)完善行业排放控制规范。近年来先后制定石化、印刷、汽车涂装、家具制造和制鞋等行业排放标准,但由于VOCs排放工业行业繁杂,工艺和使用的有机物质类别较多,针对工业行业的污染控制标准仍不全面,常出现企业治理减排无据可依的情况。要抓紧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控制技术规范,使各行业企业防治有据可依,以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污染控制技术应用。同时进一步开展石化行业LDAR工作和石化、印刷、汽车涂装企业减排示范工程。
(6)建立污染防治投入激励机制。借鉴上海、深圳等经验,明确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补贴办法。根据污染源排放清单明确治理任务补贴对象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按补贴对象分类补贴。逐步完善工业源监测设施,对重点企业试点开展VOCs在线监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手段。通过行业协会等平台大力推广总量控制和污染防治技术经验,通过举办政策宣贯会、行业交流会、技术培训等手段不断加强污染控制技术的示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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