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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

2017-11-02 13:33来源:中国人大网作者:张德江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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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待强化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大,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亟待加以改进。一是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目前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平均负荷率不到60%,每年有超过一半以上危险废物由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大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不少地方反映尚不能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直接影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现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不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缺乏统一管理,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不够规范,危险废物鉴别难、取证成本高;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按照环境风险控制原则提出豁免管理、排除管理等分类管理要求,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危险废物转移和运输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方的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在处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难度较大;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对违法者缺乏有效震慑。三是地方政府治理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些地方未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全国还有近1/5的地级城市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些地方规划布局不科学,危险废物处置供求关系失衡,处置能力存在缺口。还有些地方对危险废物行业监管不到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虚高,严重制约行业健康发展。

(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第一观感来自身边,生活垃圾治理情况首当其冲。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基本实现了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围城”现象还比较突出,大部分建筑垃圾没有固定消纳场所,存在无序乱倒现象。生活垃圾分类探索了多年,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公众参与分类意识薄弱,一些居民区垃圾分类设施形同虚设,基本上还是“混合倾倒、混合清运、混合堆放、混合处理”的状况。垃圾焚烧、填埋设施在布局和选址上普遍遭遇“邻避”困境,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相比城市环境,农村更是薄弱环节,环保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全国只有43%的村庄实现了生活垃圾集中收运,一些地方还出现城市垃圾“上山下乡”,使农村成为垃圾集聚地。农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有近40%的畜禽粪污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局部地区“白色污染”问题严重,废弃农药包装物缺乏收集处理渠道,成为农业面源污染、黑臭水体和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

(五)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任务艰巨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规模总量大、综合利用率低、风险隐患高,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一是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多为原则规定,缺乏对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的约束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压力不够、动力不足。二是废物利用过程风险控制标准缺失。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缺少对固体废物利用过程和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难以发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部分企业以“资源化”名义非法开展加工利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三是扶持政策协同性、系统性不够。有些部门在制定实施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基金扶持、土地供应、考评奖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策时,统筹协调不够,形不成合力,导致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和效果不平衡;有的地方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简单关闭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给当地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带来困难。四是固体废物非法进口和加工利用环节违法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洋垃圾”走私屡禁不绝,部分企业通过夹藏、伪报、瞒报等方式非法进口固体废物,不少进口固体废物直接流入小企业、小作坊和废物集散地,一些加工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给周边地区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今年7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求进行立案处理处罚的企业占到被检查企业总数的60%。

(六)监管工作机制有待改进

从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对污染防治严峻形势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边界还不够明确,权责不够统一,认识上也存在差异,实际工作中部门配合不够、政策协同不足、法律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比较突出。如环保部门关注固体废物的污染属性和防治工作,负责资源循环利用的主管部门则偏重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导致管理举措上不够协调。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监管涉及环保、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危险废物跨区域运输存在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医疗废物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盲区,难以做到监管无缝衔接和全过程监管,医疗废物非法倒卖案件多发。

(七)监管执法能力比较薄弱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涉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电子废物、进口废物等,涉及面十分广泛,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要求高,监管工作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各地普遍反映固体废物监管机构不全、人员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在某些领域如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还比较滞后,海关查验人力资源也比较紧张,而且越到基层情况越严重。大部分省份市一级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固废管理机构,县一级绝大部分无机构、无人员,工作难以开展。

(八)科技支撑能力不强

检查发现,我国对不同固体废物的产生分布、利用处置、污染特性等方面的专项科学技术研究比较薄弱,专业平台少,技术人员不足,科研经费投入不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标准规范体系不够健全、技术水平偏低、技术储备较少。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滞后,钢渣、磷石膏、赤泥等一批难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不足。农业废弃物处理技术集成不够,亟待构建适合不同区域的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垃圾渗滤液和污泥处理先进实用技术有待突破。危险废物监管中存在鉴别单位少、鉴别过程长等问题,相关风险损害评估、事故预警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也有待加强。

(九)法规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执法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固废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固废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缺乏有效衔接,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进“固废法”。二是部分法律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三是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待健全。法律要求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等工作需要强化法制保障。

四、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调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固废法”,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教育

普法是执法、守法、用法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对这部法律的一次宣传普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特别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固废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着力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力。要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化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深入人心,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行动,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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