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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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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浴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设施

指2014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建、改建设施

指2014年1月1日起新建成或改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分级

4.1.1现有设施按照出水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4.1.2新建、改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1.3新建、改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若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高的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宜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设施宜执行二级标准。

4.2其他管理规定

4.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不宜直接排入天然水体。

4.2.2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2.3农家乐废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监测

5.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处理设施具体执行标准的级别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附录A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执行严于按附录A程序判别所得的标准级别。

6.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标准的级别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延伸阅读:

2017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技术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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