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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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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

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韩正栋,电话:(0571)28172898,传真:(0571)28172898,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310012)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许明珠,电话:(0571)87969822,15158859271,传真:8799978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310007),电子邮箱:68077483@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6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X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X年X月X日起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494-19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6488-1996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

延伸阅读:

2017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技术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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