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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5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物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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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

冷冻等保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

工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及蛋品的加工活动。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屠宰与肉类加工企

业及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屠宰与肉类加工

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原料肉

指作为分割、无害化处理等的畜禽胴体。

3.7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9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年屠宰量小于2 万头猪、0.3 万头牛、3 万只羊、200 万只鸡、100 万只鸭鹅的现有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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