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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固碳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为加快推进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以及《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湿地保护全过程。
(二)总体布局。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湿地生态廊道和保护网络,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建设全省“一湖、两网、一带”湿地生态功能区,具体是加强兴凯湖湿地生态修复和退耕还湿工作,构建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腹地“挠力河、乌裕尔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沿哈尔滨松花江带打造“万顷松江湿地、百里湿地生态长廊”,建设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坚持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围绕“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部门联动的原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森工、农垦、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畜牧兽医、水利、住建、农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的原则,将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扩大湿地面积等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556万公顷,其中哈尔滨市不低于(下同)198657公顷、齐齐哈尔市584583公顷、牡丹江市29882公顷、佳木斯市255922公顷(含洪河)、大庆市497867公顷、鸡西市223838公顷、双鸭山市47498公顷、伊春市42325公顷、七台河市9135公顷、鹤岗市98359公顷、黑河市524822公顷、绥化市291754公顷、大兴安岭林业集团1530214公顷、省森工总局886096公顷、省农垦总局341594公顷。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各市(地)、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应于2018年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五)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贯彻执行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等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除单独注明外不再列出)
(六)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期开展的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送省政府批准发布和更新。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在列入名录中的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该项工作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国际重要湿地的标示牌树立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八)完善湿地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省级湿地保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架构和保护体系研究,并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研究报告和建议方案。地方各级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省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九)加强湿地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省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和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工作。进一步推进省、市、县级湿地公园建设,各地应选择湿地名录中面积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景观独特的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各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由同级政府确立并命名。2019年底前建立完成较为完善的全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同时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发改委、环保厅、农委等负责)
(十一)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农垦总局、财政厅等负责)
四、创新发展湿地保护管理方式
(十二)创新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扎龙、兴凯湖、哈拉海等湿地自然保护区,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有效的管理办法。(省林业厅、编办牵头,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大庆、鸡西市政府落实)
(十三)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示范区。选择生态区位重要、湿地资源丰富、湿地保护体系完善的区域开展示范区建设。包括:哈尔滨市区整合2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8处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打造全国城区湿地保护利用示范区;整合镜泊湖区域,对镜泊湖、小北湖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白桦川湿地公园进行资源整合;完善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人员编制、资源、综合执法等统一归属保护区管理局,打造三江平原腹地湿地保护利用示范区。2018年6月底前形成以上整合实施方案。(哈尔滨、牡丹江市政府、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落实)
五、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四)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确定各县(市)湿地面积,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市、县、乡、村逐级分解落实,所有湿地斑块落实管护责任人。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收、占用湿地的标准办法,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质量不下降。(省林业厅牵头,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施行湿地不动产登记标注。县级以上政府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先期在湿地保护奖励先进县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环保厅、水利厅、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手段建立重要湿地动植物栖息地重建区,重点建设明水大鸨、扎龙丹顶鹤、兴凯湖和珍宝岛东方白鹳等重要栖息地恢复重建区。全力打造“哈尔滨城区湿地公园集群区域”的全国湿地公园示范区,重点建设哈尔滨阿勒锦、富裕龙安桥、牡丹江白桦川、大庆黑鱼湖、抚远黑瞎子岛5处国家湿地公园,编制高标准实施方案,打造湿地生态旅游示范区。(省林业厅牵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抚远市政府落实)
(十七)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落实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统计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监察厅、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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