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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7-11-27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环境监测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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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163.com下载(密码8780216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简化后的内容可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清洁生产水平;

2.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3.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建议;

4.污染物排放特征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5.评价结论。

五、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并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六、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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