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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2017-12-12 10:0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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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9851.1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T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4水基印刷油墨water-basedprinting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5溶剂基印刷油墨solvent-basedprinting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凸版印刷relief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0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厂界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3.1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实施时间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

4.2原辅材料要求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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