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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7-12-15 13: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专项资金环保投资项目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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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壤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分类原则与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入库评审,符合要求的A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满足中央要求的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资金申请单位及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应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以单个建制村申报项目入库。

第二十四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旗县负责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并以建制村为单位报送盟市。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对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满足中央要求的项目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请使用: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申报要求编制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报送盟市,方案中由环保部门申报的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自治区项目库内选择;盟市负责方案的初步审核;自治区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资金支持的旗县。

第二十七条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并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涉及资金整合的项目,按照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危废处置与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等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办法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盟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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