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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15 17:34来源:上海环保管家作者:王建翔等关键词: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验收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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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若有)以及《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若有)的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的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可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

解读:

(1)结合“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目前所有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辐射类建设项目均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及验收会议的形式。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确保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五、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验收情况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解读:

(1)“通知”明确了《验收报告》的信息公开平台及公开期限。上海市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通知”中提到的验收归档资料,建议包括以下材料:①《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②《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表)》,或《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④建设项目废(污)水纳管或委托处理证明材料;⑤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⑥环评批文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⑦环评批文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应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⑧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影响分析报告》;⑨总平面图,并标注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走向、处置设施位置及排放口(如有);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前三项为必须项,其他项如有涉及也应归档。

六、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审查的,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解读:

(1)“通知”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将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范围。建设单位在完成《验收报告》并进行信息公开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以及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2)《专项验收报告》的内容应与自主验收报告相关内容一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另做验收监测,认为有必要的,将进行监督性监测。

(3)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技术审查的,将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4)目前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七、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2.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样本)

3.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原标题:重磅!上海环保管家独家深度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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