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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以国家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互为补充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湿地保护职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应明确管理机构;县级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管护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在全省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工作试点,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省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通过湿地名录,2018年底前将湿地管控面积目标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建设项目涉及湿地占补平衡的,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落实。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指标和办法。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有关规划以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涉及湿地的,要充分考虑规划和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管理。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渔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多措增加湿地面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开展退化湿地生态评估,提出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开展河湖水系连通、湿地植被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沼泽湿地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渔还湿、生态补水等措施,修复湿地自然状态及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各地要在面源治污、河湖清淤、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林业厅、环保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探索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逐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按照国家制定的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指导开展省重要湿地及县级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监测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构建全省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省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制定《福建省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数据共享制度,破除部门间资源数据技术壁垒,实现林业、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强化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本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严惩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湿地,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公安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渔业、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于每年底前将湿地保护、修复、用途管控等情况总结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旅发委、双拥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完善政策法规。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对条例实施效果开展分析和评估,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促进我省湿地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社厅、公务员局、林业厅、环保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科技支撑。成立福建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专家的作用和技术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学科、专业,加快湿地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碳汇功能等基础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示范,在我省各主要湿地类型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能力。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作用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探索以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湿地保护修复。根据中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改革进展,适时研究建立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优先在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丰富并创新湿地宣传内容和手段,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机会体验湿地功能,促进湿地生态文化传播。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建成一批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或刊登湿地宣传公益广告;抓好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发挥有关志愿服务者或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作用,推动成立福建省湿地保护协会,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树立并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湿地、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教育厅、住建厅、民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广播影视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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