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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
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掌握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及风险状况,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安全的有关县(区)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合理规划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
摸清各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明确保护区域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根据监测结果及土壤污染程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风险。
根据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不同程度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对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影响程度。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块,县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国土、水利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防范地下水及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必要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三)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
各市(区)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为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对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化学农药及有机污染物等的环境监测。
(四)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工业源土壤污染防治。
(1)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土壤污染重点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防范土壤污染,规范污染源处置。
(2)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涉及工业企业拆除搬迁、以及生活垃圾、粪便、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矿物油类的清理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对其所在地及周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严禁建立油库、原油及成品油运输管线,准保护区内涉及油库、原油及成品油输送管道的企业,应加大储存设施、管道防破裂、防渗防漏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及发生过泄漏事故的原油及成品油输送管线,以及确定的土壤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治理修复。特别是对潜水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地,须优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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