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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吉环农字〔2017〕22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
根据《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40号)和我省实际,按照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大、中规模的在产企业,以及纳入《吉林省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吉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企业中进行筛选的原则,我厅确定了第一批86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将《吉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快制定并发布市(州)、县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为落实“土十条”和《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考省级筛选原则,综合考虑国家今后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必须要纳入市(州)和县市级重点监管名单,并公开发布。
二、签订政府与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根据《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督办工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
三、逐步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测要求
自2018年起,各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时,应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时衍明
联系电话:0431-89963085
附件:1.吉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2.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式)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2
×××公司/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参考样式)
为贯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公司对本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一)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隐患
在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点对生产区、原材料及废物堆存区、储放区、转运区开展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在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具体整改措施、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整改措施可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原则上,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整改措施要在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二)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土壤
在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做好新、改、扩建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本底调查,根据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可能的污染物排放等,确定监测指标。
(三)履行危险废物依法处置责任
落实产生者处置的法定责任,确保将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贮存和无害化利用处置。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
(四)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
完善本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在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方案。
《××公司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一式两份,×××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各保存一份。
××人民政府 ××公司
201×年 月 日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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