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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8-01-03 11: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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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6 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7 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8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信息。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9 应急终止

4.9.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水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市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 调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处理,我市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期限为30天,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提交调查报告。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期限为30天,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为保证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市和区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和区财政统一安排。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增加应急处置、应急交通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建立应急物资名录库。

6.3 通信保障

市和区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以环境应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监测队伍;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为水污染突发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

6.5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责任追究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1.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工作应参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9.1.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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