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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基础设施转化PPP系列: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购买服务项目案例分析

2018-01-03 14:53来源:PPP创新结构关键词:污水处理市政排水PPP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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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报机制

项目公司的投入是为获得项目转让资产应向资产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资产转让价款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准。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包括政府股东和社会投资人)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按照实缴股本金比例分配税后可分配利润)。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源自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尧城污水厂(含管网、泵站)的土地使用权。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在项目公司与县住建委正式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后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划拨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延伸:项目公司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的规定,PPP项目应“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6年10月11日下发的《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对土地PPP项目用地也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该通知第5条第1款规定:“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三)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对于作价出资(入股),《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根据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文规定,“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资产权属:合作期间,尧城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资产权属归属于项目公司,大渡口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资产权属归属于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原标题:【案例分析】存量基础设施转化PPP系列: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购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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