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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01-10 14:2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治理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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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加快标准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制修订的制药、农药、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要求,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加快挥发性有机物系列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部署,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石化工业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乙烯、芳烃”等工业企业、制药工业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不含医药中间体)”工业企业、农药制造工业中“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工业企业需在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汽车制造业需在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印刷工业、电子工业需在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定期公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4.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根据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5.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各市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石化企业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管,监测过程和结果应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石化行业VOCs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6.完善经济政策。按照国家安排,落实VOCs纳入环境税征收相关要求。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市要加强VOCs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通过列支中央、省、市三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贯彻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

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负责对O3和PM2.5超标的市发布预警,督促指导有关市相关行业采取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市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

(二)落实相关责任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将VOCs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重要议事内容,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实施方案要上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生态文明意识提高责任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逐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三)强化科技支撑

结合国家出台的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确定我省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充分运用国家发布的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成果,指导VOCs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鼓励VOCs排放量大、产业特征明显、治理基础较好的典型城市开展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四)加强跟踪问效

将各市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对各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评估工作中,定期调度并公布完成情况。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各市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按照国家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指导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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