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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要任务
4.1展开土壤污染源调查
4.1.1农用地调查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所下发的技术规定,以耕地为重点,同时兼顾草地、园地及牧草地,围绕已有调查结果,对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及土壤问题突出区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时开展农用地与农作物的协同调查,查明土壤问题对农作物生长影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调查。
4.1.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及《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对于土壤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及危险废物处置行业)进行在产和搬迁企业用地及周边用地的场地调查,对在产及搬迁企业进行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物分布及地下水污染情况,建立在产及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优先管控名录,为下一步土壤治理与修复提供数据支撑。
4.2控制污染源污染
4.2.1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污染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力度,对于已有的重金属污染严重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含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到2020年底,重点行业企业所排放的重金属要比2013年下降10%。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影响区域的污染综合治理。加强以哈尔滨市、大庆市肇源县、龙凤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绥化市、齐齐哈尔市作为重点的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制革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区的综合治理,对在产企业提高环境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约束,降低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及VOCs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污染源头监管,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其中哈尔滨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也是解放后“一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工业区之一,加强对哈尔滨市工业污染源控制对我省土壤污染会起到重要作用。2018年起,各地市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自行确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关闭和搬迁企业,选择典型重点污染企业或典型污染地块,对其进行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降低污染地区污染物总量,达到区域修复目的。
4.2.2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作为农业大省,我省应做好农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做好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内的水稻主产区,兴凯湖、镜泊湖、五大连池、连环湖等敏感区域及磨盘山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合理使用化学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到全省5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同时严格控制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化肥农药中的有害成分通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全省化肥亩均施用量要减少10%以上;化肥利用率要提高6.7%;农药利用率提高9%;除草剂使用量减少1.4万吨以上,减少20%。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地区开展农膜使用试点工作。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及饲料中重金属元素超标。加强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配套建设达95%以上。
4.2.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根据我省自身情况,主要针对石墨矿,煤矿,少量金属矿开展矿山企业污染治理。要求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选择代表性的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确保矿山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全面制定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周边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3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修复
4.3.1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
全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方法,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掌握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数量、分布、行业类型等信息,在2018年10底前完成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调查工作,确定需要采样调查的企业名单,在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工作,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
通过地块调查结果,对需要进行污染场地修复的地块按照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进行修复工作,对于暂时不具备开展修复工作的场地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4.3.2明确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3.3开展污染地块场地修复
根据调查结果,以高风险污染地块和在原有地块拟开发建设居住、学校和医疗等项目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场地治理与修复。
4.4污染地块场地修复过程
4.4.1原工业企业厂房设备环保拆迁
原企业厂房设备的环保拆迁工作包括厂房拆除前的场地调查、拆除方案的制定以及拆除现场施工、环境监理、拆除后废弃物的处理处置。
4.4.2场地环境调查评估
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包括第一阶段场地调查(污染识别)、第二阶段场地调查(现场采样)、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场地调查为场地环境污染初步识别与分析,当认为场地可能存在污染或无法判断时,应进入第二阶段场地调查。第二阶段场地调查分初步采样和详细采样。初步采样是通过现场初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进行风险筛查。若确定场地已经受到污染或存在健康风险时,则进行详细采样,必要时进行补充采样分析,确认现场污染的程度与范围,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进入第三阶段工作。第三阶段为风险评估,明确场地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根据现场污染状况,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可以终止于上述任一阶段。
4.4.3污染场地修复过程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包括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工程实施与环境监理、修复工程验收与后期管理。修复方案编制包括修复总体目标的确定、修复策略的制定、修复技术的筛选、最佳修复技术方案的确定、配套环境管理计划的制定等五个步骤。修复工程实施是指修复实施单位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方案等备案文件,确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并组织现场施工的过程。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环境法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方案等备案文件,对场地修复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场地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是在场地修复完成后,对场地内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评估的过程,主要是确认场地修复项目是否达到了验收标准。此外,根据场地情况必要时需要提出场地后期管理要求,后期管理是按照后期管理计划开展包括设备及工程长期运行与维护、长期监测、长期存档与报告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回顾性检查等工作的过程。
4.5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
4.5.1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结果及重点行业企业风险筛查和风险管控结果,各地级市根据自身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关注地块;对于耕地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按照土壤及农产品污染程度,将耕地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将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根据采样监测数据结果,确定地块污染程度,筛选修复项目分别列入省、市、县级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编制污染土壤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构建。
4.5.2增强科技支撑
充分挖掘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人体健康方面基础研究,研发先进使用设备和高效环境友好材料,推动污染地块修复工作。
开展黑龙江省典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加强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焦化等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加强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筛选与成果转化,健全专家论证评审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进行科学性、合理性的论证。
4.5.3强化修复结果监督
针对开展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进行监督,防治在修复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是在原址进行,如需要转运处置土壤,则需要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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