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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发布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是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履约目标,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具体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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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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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2021年第50号公告,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202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清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全文如下
2021年6月1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态环境部9月14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案意见的函,本方案适用于含氢氯氟经(HCFCs)生产和使用单位,四氯化碳(CTC)使用单位。坚持目标导向、稳中求进、分段实施、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落实年度履约淘汰任务,合理设定、科学分配国家ODS年度配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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