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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8-02-13 09: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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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总锑排放限值。

4.2纺织染整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相应国家标准(GB4287-2012)。

4.3总锑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总锑浓度换算为总锑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废水中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和废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5.3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其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规定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锑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2。

5.4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纺织染整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总锑浓度换算为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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