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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2018-02-24 08:4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关键词:PPP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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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详情如下: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

品目:服务/环境服务/其他环境治理服务/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采购单位: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

行政区域:黎川县公告时间2018年02月24日00:18

提交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03月16日09:30

资格审查日期:2018年03月1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虎

项目联系电话:0592-5138190

采购单位: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

采购单位地址:黎川县京川大道18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裘平辉13517040681

代理机构名称: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航空商务广场2号楼1017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虎0592-5138190

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项目,以黎发改审批字[2018]11号文批准。拟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授权主体为黎川县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为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黎川县人民政府以黎府字[2018]12号文批复,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

2.2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2.3项目概况及建设规模: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的服务范围为黎川县辖区范围内15个乡镇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除日峰镇镇区外(即县城区)的14个乡镇的镇区的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各乡镇农村保洁范围约1700平方公里,镇区保洁面积约17.16平方公里。作业范围不包括:个人/个体、集体、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学校、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等院内范围,承包水域、经营性农贸市场、公厕。治理内容包括镇区和农村清扫保洁、前端收集、压缩转运体系和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投资建设及项目的运营。覆盖总人口约19.8万人,生活垃圾总量约为69吨/天,总运距约386公里。

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由项目实施机构在合作期内无偿提供给特许经营者(本项目为项目公司)使用。在合作期间土地使用权登记主体仍为政府方,不发生变更。项目购建期间,如涉及项目红线外进场道路、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纳入投标报价考虑。如涉及交通、排水、电力、园林绿化、供水、通信等,届时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给予协助。

本项目购建期首期投资约为2133.19万元,运营期追加投资约3994.09万元,项目公司15年实际累计投资总额约为6127.28万元,最终数据以财政审核或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2.4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5项目招标内容及范围:本项目招标内容为黎川县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招标范围为:社会资本方中标后组建项目公司,由PPP项目公司负责勘察、设计、投资、融资、购建、运营、移交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项目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须将为本项目构建的设备(设施)无偿地移交给实施机构或黎川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承接机构其中,技术寿命期内的资产应处于完好状态。

2.6项目合作期:合作期15年3个月,其中购建期3个月,运营期15年。

2.7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拟采用ppp模式,具体为采用“DBFOT(设计-购建-融资-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黎川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通过招标方式依法选择合格的社会资本方,由中标社会资本方组建PPP项目公司(SPV)。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PPP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融资、购建、运营、移交及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2.8项目投资结构:项目公司须按不低于本PPP项目首期投资总额的20%投入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方占100%股权。社会资本方须按照项目实施机构批准的建设资金需求计划时点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

项目投资总额与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项目公司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项目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项目融资资金须按照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的建设资金需求计划时点及时足额到位。若项目公司无法实现项目融资,社会资本方应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筹款通知30日内(含30日)为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融资支持,或以直接提供股东借款等方式按项目需要及时将资金筹集到位,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待项目公司的融资资金到位后,进行相应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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