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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06 11: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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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平顶山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1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9.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下达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30.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11月前,完成省定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任务,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1.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32.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市改委、市环保局、平顶山供电公司,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3.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比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做法,设立平顶山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市国土资源、市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资源、市水利局。

34.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2018年6月底前,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及环卫车辆完成新能源车型替代,并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有关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5.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平顶山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1次的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爱卫办,各县(市、区)政府。

36.加强环城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道、省道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37.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已建成投产的矿山,2020年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改造。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市、区)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38.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平顶山市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9.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40.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41.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2.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工业企业绿色环保调度制度,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市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按省要求,全市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根据省政府要求,2018年采暖季,全市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43.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省政府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44.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市、区)要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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