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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各重点领域的主要任务
(九)森林。建立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退耕还林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重要的退耕还林地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以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购买公共管护服务。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碳薪林采伐补助奖励资金。推动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统一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以增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引导碳汇林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湿地。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参照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制定退耕还湿补助标准。支持各地统筹相关补偿资金,将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省级湿地补偿范围。鼓励各地出台地方性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办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合理、范围适度的多元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护支持政策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偿制度,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组织或个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加大耕地土壤净化修复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探索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业经营者给予资金补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大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5〕89号),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公开发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据此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荒漠。落实沙化、石漠化相关补偿政策和项目资金。在集中连片的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重要生态区开展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加大对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适度发展草食畜牧业,对牲畜舍饲圈养予以扶持补贴,提高当地农民参与荒漠化防治工程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五)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筹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资金,综合考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要生态区域的转移支付。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和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机制。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贫困农户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的机制。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自然文化资源保护资金,使符合条件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人员。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保护新机制,加大生态资本投资力度,释放“资源红利”和“生态红利”。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预算管理、有偿使用和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等水权交易方式。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接全国碳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和交易制度,加大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力度。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探索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资本管理公司化运营机制和途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按照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我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鼓励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措施。择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督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十)严格监督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及时了解各重点领域、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向我省倾斜。要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度,广听民意,吸纳民智,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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