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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5 17: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电石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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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石工业企业CalciumCarbideIndustry

以生石灰和炭材为原料,经过高温冶炼生产碳化钙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独立的电石企业和联合电石企业的电石分厂或电石生产车间。

3.2电石炉calciumcarbidefurnace

通过高温反应制得碳化钙的电石生产设备。电石炉炉型主要包括内燃式电石炉和密闭式电石炉。

3.3内燃式电石炉semi-closedcalciumcarbidefurnace

在电石炉上方设置一个集气罩,使通过电弧加热生产电石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在炉面上燃烧后利用和处理,这种电石炉称为内燃式电石炉。

3.4密闭式电石炉closedcalciumcarbidefurnace

在电石炉上方设置一个耐高温炉盖,使通过电弧加热生产电石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在隔绝空气的状态下用抽气设备抽出后利用和处理,这种电石炉称为密闭式电石炉。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批的电石工业企业。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电石工业企业。

3.7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9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0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电石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1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gas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2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4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排水量effluent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产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电石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7单位产品排放绩效pollutantemissionperformanc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电石企业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电石产品的污染物平均排放量。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1.4在现有和新建项目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1.5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

4.1.6对于石灰窑和干燥窑、内燃式电石炉排放口,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干燥窑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时,以实测浓度为准,不进行折算。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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