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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铸造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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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冲天炉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40mg/m3、200mg/m3、200mg/m3。重点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为30mg/m3、100mg/m3、150mg/m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独立铸造企业以及含铸造工序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铁液冶炼的高炉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2017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5611铸造术语

GB/T8959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30822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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