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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冲天炉以及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或干燥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冲天炉以及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或干燥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3执行。其他废气排放按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5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无组织排放控制
4.2.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1物料储存与运输
a)硅砂、煤粉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生铁、废钢等其他散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采取半封闭料场措施的,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b)生铁、废钢、硅砂、煤粉等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罩式皮带等输送装置。硅砂、煤粉等粉料采用车辆运输的,应采取密闭措施。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皮带输送机头部加装防护罩或加装帆布,避免扬尘。
c)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采用非密闭方式运输的,车辆应苫盖,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d)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1.2熔炼工部
a)熔炼设备、炉前脱硫、出铁扒渣、铁水包及渣包的维修或烘干,炉渣的干法泼渣及水淬渣,铁液球化孕育处理等铁水预处理设备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出渣口应设置密闭罩,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c)电炉加料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电弧炉烟气应采用工艺孔直接集尘,炉体或炉顶罩式集尘,或厂房顶罩式集尘与其他集尘相结合的集气方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e)精炼炉、氩氧脱碳炉等精炼装置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炉后原辅材料料仓配料、上料应配置防护挡板。
4.2.1.3浇注冷却、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旧砂回用、废砂再生
a)浇注冷却应在浇注及冷却区上方设置侧吸或移动式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造型、制芯设备出砂口上方应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c)落砂、磁选、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旧砂回用、废砂再生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采取密闭措施。
d)对大、特大型铸件需要就地开箱落砂时,应采取铸型浇水湿法落砂和喷水雾降尘等控制措施。
e)抛丸机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4表面涂装
VOCS的产污点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或采取局部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的废气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
4.2.1.5其他工序或产尘点
a)废钢、回炉料等金属物料切割破碎等原料加工工序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对卸灰区进行封闭。除尘管道内积灰不得超过30cm,应
定期清理,保证除尘效果。
4.2.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重点地区的地域范围和执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2.2.1物料储存与运输
a)硅砂、煤粉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生铁、废钢等其他散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b)厂内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方式输送。
c)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d)粉料运输,汽车、火车卸料点,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以及厂区道路等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2熔炼工部
a)电弧炉应设置固定工位,在炉上排烟基础上采用密闭罩。
b)熔炼车间外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并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
c)熔炼工部的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3浇注冷却、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旧砂回用、废砂再生
浇注冷却、造型、制芯、落砂、清理、旧砂回用、废砂再生工序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4表面涂装
VOCS的产污点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并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
4.2.2.5其他工序
其他工序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3运行与记录
a)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b)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4.2.4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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