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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19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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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5.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尽量采取“以停代限”等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不同地方(主要区分采取“封土行动”的和未采取“封土行动”的地方)、不同类型(主要分为土石方作业、外部装潢和内部装修等)施工工地停工措施,不同标准(国五、国六区别对待)机动车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尽可能统一重点行业和同行业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6.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的管控。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要求,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全部停产。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且能够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的,允许其正常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各级督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采暖季停产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梁园区人民政府、夏邑县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2019年采暖季,全市砖瓦窑、石膏板、耐材企业,全部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优化行业生产调控。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市电解铝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要求,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利用天气形势、区域综合观测站、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进一步加强重点空气质量变化分析研判及重污染过程发生、扩散和消退研究分析,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4个国控监测站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国控监测站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国控监测站点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的副职、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国控监测站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国控监测站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抓而不紧的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巡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全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全面贯彻有关法律政策。

45.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6.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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