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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8年第20号
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环境保护部
2018年3月2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20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一、概述
2017年,环境保护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7〕24号)和《环境保护部落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环办厅函〔2017〕635号)要求,以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深化政务服务,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强化平台建设管理,努力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需要,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完善制度建设,推动落实“五公开”
以落实“五公开”为抓手,进一步拓展深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全面、系统、科学编制发布《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共计18类109项公开事项。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内部规程。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的内容审核,确保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全面、准确、权威。
(二)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大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发布“时、度、效”统一。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传递权威信息,部领导多次解读重要政策。印发《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针对“环境质量监测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展”“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等主题,举办12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和14次答记者问,发布新闻通稿300余篇。及时回应“舍弗勒”“煤改气”等舆论热点和关切,解疑释惑。拓展公众交流方式,通过部长信箱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复公众有关来信。
(三)服务“放管服”改革,强化平台建设
围绕信息公开、在线服务、互动交流,不断优化完善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加强网站大数据建设,完善搜索查询功能,力求内容更丰富、信息更全面、查找更快捷、界面更友好。充分发挥“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以下简称两微)平台作用,及时快捷发布信息,形成政府网站及其手机客户端、两微、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公报等多平台联动、互为补充的信息公开格局。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更新完善《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和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整合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和一站式办理,做到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有机融合,使网上能办的事项不必到现场办理,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各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加快推进京津冀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公开工作。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专栏,促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坚持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2017年组织开展了2批次15个省(区、市)的中央环保督察,围绕督察进驻、督察反馈、督察整改,邀请媒体参加采访报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59条,同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在进驻阶段,督促被督察地区将群众举报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追究等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在反馈阶段,主动公开督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整改阶段,各省(区、市)整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被督察地区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各省(区、市)移交案件问责情况与地方同步公开。在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情况的同时,督促地方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省级电视台,“一报”即省级党报,“一网”即省级政府网站)宣传报道和公开督察整改情况,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传导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环境质量信息
六五环境日前,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年报》《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等,出版《2017中国环境质量报告》,全面公开我国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并加强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方面的信息公开。
1.环境空气质量。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通过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每月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空气质量报告》,公布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以及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和较好的城市名单。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全国31个省(区、市)、32个重点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主要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大气重污染成因,对重污染过程解读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建议措施等。推进区域预测预报平台建设,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基础上,建立东北、西北、西南等三个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不断提高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方案,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两微、中国环境报等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对外发布238期“曝光台”、270期新闻通稿,公开14期强化督查发现问题的督办函。
2.水环境质量。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组织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规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发布工作。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实时发布全国主要水系131个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4项指标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海水浴场水质周报》。及时向社会通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全文公开各地自查上报的全国近2400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开设“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公众监督及回复情况周报。
3.土壤、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公开有关信息,解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印发《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订《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及时公示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审批情况信息,2017年共计发布61条公示信息。
4.生态保护。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督促各有关地方按程序适时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时发布专项行动进展。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信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公开通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情况。
(三)环境监管信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环评资质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2017年累计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30批,受理项目50个;审查公示15批,涉及项目56个;审查公告17批,涉及项目50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示12批,受理项目24个;审查公示6批,涉及项目27个;审查公告17批,涉及项目38个。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受理公示48批,受理360个;审查公示17批,审查公告15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16批,受理项目31个;批复公示12批,涉及项目31个;批复公告15批,涉及项目29个。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公示12批,涉及项目18个;批复公示10批,涉及项目18个;验收项目公告10批,涉及项目23个。加强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体系建设,公开500余条诚信记录,涉及147家环评机构和248名环评工程师,形成较强的社会震慑效应。
2.污染源监测。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组织网络抽查和信息公开结果核定,通报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印发实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将约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在省级环境保护厅(局)政府网站公开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
3.环境监管执法。定期调度、分析并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通报典型案件和执法力度较弱的地市,督促被通报城市采取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公开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的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等信息,推动沿江11个省(市)319个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出的490个问题全部如期完成清理整治。对6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公开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依法处理处罚并整改到位。指导全国市、县级环保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公开随机抽查信息约18.76万家次,有效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4.排污许可管理。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国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上申请排污许可证,所有核发部门在同一平台系统审核排污许可证,并专门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子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的申请信息、环保部门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5.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核安全法颁布后的宣贯解读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签署《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强化责任落实,由铁塔公司按站址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发布国家核安全局2016年报,督促涉核企业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行政审批、境外民用和安全设备注册登记信息108项,公开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信息9批次1548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信息3批次594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证书信息10批次2424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信息9批次2097人。公开核电厂和研究堆许可证条件变更申请批复文件、监督检查报告等监管文件137份。全面公开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公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数据,发布2016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国家核安全局网站实时发布朝鲜第六次核试验期间东北边境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数据。
6.突发环境事件和投诉举报处理。及时公开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及调查结果信息。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向社会公开2016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3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公开通报嘉陵江(广元段)铊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督导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公开群众投诉举报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定期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通报“12369”电话和网上举报受理事项及典型案例。2017年累计公布8批次重点举报案件信息,推动了公众举报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媒体广泛转载,社会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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