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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用途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旅游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季节性水位、野生生物资源利用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湿、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功能。同时,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和增加湿地面积提供保障条件。(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要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七)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按照国家制定的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八)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依托省林业厅建立的湿地监测网络,根据忻州湿地实际情况,增设湿地监测站点,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分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九)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湿地监测评价情况作为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依据。(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各县(市、区)政府湿地保护补助奖励制度。(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现有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人才优势,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各类湿地保护修复示范,力争在湿地保护修复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培养。(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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