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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漆林答记者问
市环境执法总队:2018年“利剑执法”基本情况:
2018年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牵头继续组织开展“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花溪河、梁滩河、临江河、濑溪河、龙溪河流域为重点区域,以非重点环境监管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跨区域、跨流域交叉执法检查,查处一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专项行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象:花溪河、梁滩河、临江河、濑溪河、龙溪河流域内,非重点监管对象,对环境有影响的小建材、小堆场、小冶炼、小化工、小机械加工、小电镀、小食品加工、小畜禽养殖等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截至3月26日,已累计检查企业288家,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335件。其中包括:暗管排污5件、超标超正排污3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64件、违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10件、无证或不按许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3件、查封扣押22件、限产停产17件、移交行政拘留67件、移交涉嫌犯罪3件。
与2017年的差别:
一是检查范围。2017年为全市全覆盖,今年更有针对性,以花溪河、梁滩河、临江河、濑溪河、龙溪河等五条河流域内的非重点监管对象为重点进行检查。
二是检查方式。2017年分行政区域进行异地交叉检查,2018年采取跨流域、跨区域方式进行检查。
三是检查重点。2017年是在全市范围内,对梳理的大气、水、土壤、自然保护区、噪声、环评、环境安全管理等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开展现场检查。今年侧重于非重点监管对象,也就是没有纳入日常“双随机”抽查范围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小建材、小堆场、小冶炼、小化工、小机械加工、小电镀、小食品加工、小畜禽养殖等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俗的讲,就是着重整治“散乱污”。
2018年利剑执法重点选取原因
一是基于对当前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判断。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对国家公布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和区县公布的污染源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日常监管“双随机”要求,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以上,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较高,违法成本相对也高,因而违法行为相对较少。经过对2017年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的情况分析,我们发现违法企业中近7成为小型企业。特别是部分小作坊、小企业因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检查频次相对较少,同时,由于小作坊、小企业建设成本较低,比较容易重复建设等原因,环境意识不高,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不全甚至没有,环境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因此,2018年将整治跨区域、跨流域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二是基于当前环保工作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上述五条河流为市域内几条重要河流之一,沿线工业企业较多,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
三是环保部今年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我市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中,也将“确保水更清”作为重点攻坚行动之一,为力争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长江支流劣Ⅴ类断面,确保纳入国家考核的4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95.2%以上,我们将整治流域环境污染作为2018年“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以当前具体问题为导向,为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提升提供强有力支撑。
重庆电台记者:去年的联动司法重点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坏赔偿试点工作,请问今年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将如何在全市开展?
法规处副处长刘洪平答记者问
法规处:为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关于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纳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外,我市按照《改革方案》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将明确《改革方案》中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具体情形,并将其纳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改革方案》规定,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明确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因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均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可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三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按照《改革方案》规定,我局正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在总结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起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待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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