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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鄂州市印发了《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与绿化养护、管线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产生的松散颗粒物以及因泥地裸露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排污者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在空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渣石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合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码头等工程施工及营运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及堤防裸露土地绿化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第八条 倡导和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有效节约资源并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具体防治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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