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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将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2月15日前报省(包括优化方案、登记表、图表、核减区块核减情况说明报告),并通过省技术组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报送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通过初审后,根据审核意见对我市方案作进一步优化,4月15日前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二次报送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分两步开展:第一步,自然保护区市级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试点;第二步,待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全面启动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工作。2019年-2020年上半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勘界定标工作完成后,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
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公室成员,确定1名科室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联络员。
成立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技术小组,由市环保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能力的技术单位和具有乙级以上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的勘界单位组成,为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任务分工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的指导、调度与协调,对未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区县政府、部门进行督导。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层面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整合及勘界定标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名录及面积;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审核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和地质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地质公园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采矿权、探矿权与禁止开发区域冲突的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定标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名录及面积;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审核本部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我市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及流域面积等数据和资料(含矢量数据,除小清河);提供《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我市部分及《山东省水功能区划》中河湖水功能区的名录、起始断面资料(含矢量数据);审核重要输水通道、重要河流湖库水面及其滨岸带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纳入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纳入红线的流域区域勘界定标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名录及面积;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审核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域以及国家公益林是否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提供行政区域内评价区域(指经模型计算出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评价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优化工作技术准备阶段。制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召开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下达工作任务;2月4日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技术小组提供相应数据和资料,并提供各部门核减内容及核减依据,包括文字说明、图件、相关规划、批复文件、现场核实图片等详细证明材料。
(二)划定方案优化阶段。2月15日前,完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与相邻设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做好衔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报省技术组审核。3月1日前,根据省技术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报送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勘界定标阶段。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先行开展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试点;2019年-2020年上半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勘界定标工作完成后,按照《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要求,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9月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市环保局联系人:刘晓飞3172850
市技术组联系人:王荫波1865339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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