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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10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管理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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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可以由市环科院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为充分发挥环评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推进在厦服务环评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行业自律,自2016年起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获得本局及各驻区分局批复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可以由所在环评机构推荐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库分级管理中,一级专家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所属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带头人,长期从事该专业领域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环评评审经历;二级专家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所属专业的技术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环保领域从业经历;三级专家原则上应是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专家库中属于环保部专家库的专家,直接列为相应类别的一级专家,不另行定级。

第十条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应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市环科院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并按照所熟悉的行业、规划、专业进行分类管理。本局定期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11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类别进行分类,其中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家按照持证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其他专家根据自身专业特性、特长确定1-3个专业类别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市环科院根据专家的资历、评审经历对专家库分级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入库专家分级管理情况,根据环评文件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参与评审的各级别专家的配比。

第十四条 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应根据环评文件所对应的专业类别,由市环科院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小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小组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数量不少于专家总数的60%,评审小组的组长原则上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担任。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市环科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对环评文件进行函审、内部审查、集中考核或抽查考核的,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从专家库选取具备相应专业的专家。每份环评文件的考核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用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监管,市环科院负责专家抽取工作,并及时将抽取结果向驻局纪检组报备。遇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专家库系统抽取专家的,应当事先报驻局纪检组同意后,由市环科院从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报局分管环评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确定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 因特殊行业的评审工作需特邀专家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局和市环科院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电话、住址等私人信息不予公开,审查会通知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每位专家分别发送,且给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审查会通知只告知专家人数,不告知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给每个专家的审查会通知也不告知其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评审会前分送或邮寄环评文件给专家预审的工作由市环科院负责,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原则上通过电子邮件将环评文件送达与会专家进行会前预审。

第四章 专家权利职责

第二十条 环评专家在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2.接受过环评机构的聘请参与所评审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

3.父母、夫妻、子女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市环科院报告。

(五)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六)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需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否可行,是否支持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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