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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2018-04-10 11: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节能减排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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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开展建筑领域节能

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计划,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新建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0%以上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较2015年提升20%,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50%。出台装配式建筑建设激励措施,推广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左右。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

第四节实施交通运输节能

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20年,全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培育健康低碳的绿色运输方式,鼓励淘汰老旧高能耗车辆和作业机械,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到2020年,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比2015年下降2%和6%。

第五节推动商贸流通节能

建立商贸流通节能机制。加强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优化空调运行管理。推进商贸流通绿色化。实施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

第六节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管理标准,到“十三五”末,公共机构的行政、业务、后勤服务以及其他功能区域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80%。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活动,到2020年底,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新增300家以上。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到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

第七节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

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发展节能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加快省柴灶、节能炕升级换代,推广高效低排省柴节煤炉具。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清洁化水平。

第四章促进重点领域减排,推进污染治理

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全力打好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统筹运用污染治理、污染减排、达标排放等多种手段,强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等源头管控,实施一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重点减排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一节加大工业源污染减排

大力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治理。以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对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自2016年起,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在乌海及周边地区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行业规划环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等手段,保障区域性多种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在呼包鄂地区进行区域布局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加快实现绿色转型;在通辽北部地区通过建设煤电铝烟气污染物趋零排放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氟化物污染控制。

第二节推动农业源污染减排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以旗县为单位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实现畜禽养殖业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焚烧与农业源氮污染防治,到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业面源得到有效治理,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7.1%和7%。

第三节加强水污染减排

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实施“一河一策”,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四级河长体系。进一步改善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水质,推进海河、昆都仑河、总排干渠等重污染水体的治理力度,切实抓好呼伦湖、乌梁素海等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到2020年呼伦湖、乌梁素海汇水范围内总氮减少10%。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工业集中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园区资格。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进一步提升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标准,到2020年,工业集聚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7%。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强化脱氮除磷,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达到5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规模约43万立方米/日;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4%,其中设市城市为95%,县城为85%,重点镇为70%,其他建制镇为30%以上,进一步提高污染物减排保障能力。

第四节推进生活源污染减排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清洁煤供应网络工程建设。削减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煤总量,逐步取缔原煤散烧。所有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加快散烧煤清洁化治理,建立以县(旗、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将优质低硫低灰散煤、洁净型煤在民用燃煤中的使用比例提高到80%以上。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第五节加大移动源污染减排

加快黄标车淘汰,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提高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到2020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5%。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

第六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香烃、芳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对无组织排放开展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

第五章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建设

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加快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相关条款,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体系,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减排的信贷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拓宽担保品种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

促进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完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支持的政策体系,着力增强创新资源供给,推动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政府指导性作用,协调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民间机构等各方面资源,以突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瓶颈为重点,创新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合作机制。健全节能减排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创新集群主体,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和装备保障。

健全节能减排市场机制。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开展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以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应用PPP模式。

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绿色生态,提升全区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临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盟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强化督促指导。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创新节能监察体系工作机制,推动节能监察向全社会延伸,实现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全覆盖。创新环境执法监督手段,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拍摄等非现场监控技术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推动节能减排全社会参与。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等“十进”活动,提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周活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利用互联网搭建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信息,展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完善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制订评定管理办法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盟市行署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明确各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旗县区、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推广运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支持节能、能效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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