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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宽绿色产业直接融资渠道。
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或再融资。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绿色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快推动海南农民小额信贷证券化,并纳入绿色债券的支持范畴。持续引导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依法合规参与海南省绿色企业投资,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各政府部门优先将在新三板和海南股交中心挂牌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牵头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的自主创新资金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将海南股交中心打造成为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加大后备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海南优势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医药及大健康、互联网、热带农业、旅游业、海洋制造工程与装备、海洋与渔业等海南优势产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争取2018年实现绿色债券零的突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加快发展绿色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具有海南特色的保险产品。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建立海南省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支持农业保险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在确保公益林参保基础上,适度将财政补贴范围扩充到重大病虫害保险责任部分。(责任单位: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五)稳妥有序探索推进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
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审慎研究探索海南省海洋碳汇、林业碳汇、碳盘查及相关数据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六)绿色金融创新支持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建设。
紧密结合《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海南省美丽乡村三年(2017-2019年)创建名录》,加大绿色金融对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的支持力度,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绿色债券、环保并购基金等工具应用,引导、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企业上市、绿色私募投资等方式,把“多规合一”改革、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全域旅游示范省创建、脱贫攻坚工程、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及“五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培育壮大小镇产业基础,完善小镇公共服务,优化小镇生态环境,推动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违法违规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政府环保、安全生产、用能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绿色项目风险评估提供支撑。建立完善海南绿色金融评估机制,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等政策,将绿色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完善绿色信贷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完善评估激励机制,推动海南绿色金融与绿色经济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安全监管局)
(八)加强绿色金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金融公司、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国内外绿色金融专业机构的技术合作,邀请相关专家为海南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资金进入海南设立机构,开展绿色项目投资。与国际上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绿色信贷政策、行业准则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九)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机制。
紧紧围绕“三年成形、五年成势”的目标坚定不移推动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设立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发展的绿色服务通道,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优先将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定期开展遴选、认定和推荐。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模式,加大力度支持会展业、旅游业、热带高效农业、互联网信息产业、医药健康产业、现代物流业、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提高绿色项目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效益认定服务。建立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行政事务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十)构建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机制。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密切监测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关键指标变化,控制和监督绿色项目融资杠杆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环境责任,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与绿色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率水平。(责任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好省政府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各项工作,将绿色金融发展与本单位重点工作融合推进,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投入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发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在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将海南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评价及绿色银行评级结果等与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建立绿色金融差异化监管。绿色金融的评价、评级结果及时提供给环保、财政等部门作为配套财政补贴、遴选政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海南在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海南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政策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绿色金融人才培养。
从金融和环保领域挑选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进行岗位轮换学习,熟悉绿色金融相关领域业务,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合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出国学习考察国外绿色金融先进理念及业务情况,加强绿色金融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人才队伍。探索设立海南绿色金融发展专家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提供决策咨询。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培训,推动绿色金融业务的有序发展,提高对发展绿色金融战略意义的认识。(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加强执法追责。
强化绿色金融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对变相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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