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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白银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目标为到2018年,在剔除沙尘天气的情况下,白银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8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7%;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年均值在2017年基础上总体保持稳定,基本消除人为导致重污染天气。详情如下: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白银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持续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上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7年市区PM10平均浓度为108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剔除沙尘影响后,市区PM10平均浓度为85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第为1.40 毫克/立方米;臭氧为12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307天,优良天数比率为84.1%。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2018年主要目标
2018年,在剔除沙尘天气的情况下,白银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8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7%;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年均值在2017年基础上总体保持稳定,基本消除人为导致重污染天气。
三、2018年工作重点任务
2018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围绕“五源”治理开展工作,燃煤源—燃煤锅炉(含工业)、民用散煤、采暖小火炉;工业源—火电、钢铁(铁合金)、建材(含水泥、砖瓦、石灰、石料等)、陶瓷、有色冶炼等;扬尘源—城区及周边各类施工场地扬尘、裸露地面扬尘、城市道路扬尘、城中村沙土路扬尘、各类物料堆场扬尘;移动源—燃油机动车、渣土运输车辆;生活源—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焚烧,农村居民取暖土炕、餐饮油烟、烟花爆竹。
(一)深入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1.切实提高集中供暖覆盖率。各县区结合城市供暖规划,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景泰县、靖远县和平川区要确保热电联产正常稳定运行,积极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居民平房集中区域优先使用集中供暖;会宁县要加快集中供热项目的后续建设工作,基本实现城区范围内集中供暖全覆盖。(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料管理。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完成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结果报市大气办备案,原则要求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禁在禁燃区内使用劣质煤、未成型的农林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可燃物、渣油等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燃料,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督促其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或督促其搬出禁燃区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3.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整治“清零”任务。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更新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市环保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推进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清理工作,除实际情况确需保留的以外,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的燃煤锅炉原则上应予以拆并,对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对城市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区域的燃煤锅炉,应进行锅炉烟气环保达标改造;对全市偏远乡镇地区,受自然及经济制约的,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4.积极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工程。组织编制全市冬季清洁供暖规划,积极推进冬季居民清洁取暖工程,按照改电、改气、改洁净煤的最优化原则,组织各县区对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建成区毗邻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灶、土炕、小火炉进行改造,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市大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组织开展集中交易市场、沿街铺面、企事业单位值班室、施工工地食堂等的小火炉清理工作,优先采用电炉和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对确实无法改成清洁能源的,要确保全部使用清洁煤。(各县区政府负责)
5.严格散煤煤质管控。白银区要加快完善城区及周边乡镇优质煤二级销售配送网络建设,加强一级市场管理,确保规范化运行;其他县区加快推进优质煤炭集中交易中心及销售网络的建设工作, 2018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1处由政府统一监管的优质煤(洁净煤)集中配送中心。各县区应建立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督促各级煤炭销售市场及网点,建立健全煤炭进销台账,确保所有进购、销售的煤炭来源清楚、去向明确,达标供应,实现全市城市区域及周边乡镇优质煤配送全覆盖。(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质监、工信、环保、商务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强化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煤质抽检,各县区政府在进城主要入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对不符合煤质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对煤炭产地属于我市的全部予以查没并处罚,并倒追生产单位责任。(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强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6.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能评审查制度,建立能评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审批,白银区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单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拆除主体生产设备、无复产能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7.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年度任务,加强原煤总量消费控制工作,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8.深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剩余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完成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9.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改造。全面开展有色、陶瓷、砖瓦窑等重点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调查摸底,建立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源清单,对超标排放的,要制定达标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排放治理任务。白银公司铜业公司熔炼车间无组织排放整治必须于2018年6月前完成。开展“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坚持多措并举,稳步推进综合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0.完善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完成全市电解铝、碳素、有色金属冶炼、硅铁、电石、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重点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设置安装运行工作,并于市环保局保持联网。组织开展高架源、燃煤锅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口等已有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工作,严查在线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上传数据存在篡改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1.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对重点企业堆场、工业渣场以及厂区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源逐点摸排并进行限期治理,粉状物料应全部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存应进行覆盖或建立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覆盖、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2.继续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组织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更新调查工作,建立VOCs重点单位名录库,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自测工作及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对监测不达标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3.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及特别时期部分企业停产、限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对“冬防”期间城区周边的砖瓦窑、砂石料、商砼站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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