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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焦化、化工等涉水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2018-04-16 15: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涉水企业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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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乌海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加强焦化、化工等涉水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详情如下: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焦化、化工等涉水企业

环境监管的通知

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

根据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企业在线监测数据,2018年1-2月,全市11家焦化企业日超标率在20%以上的有5家。请各区环保局立即开展对超标企业的全面调查,查明超标原因,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十条》,就进一步加强焦化、化工等涉水企业环境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区环保局及环境监管网格监管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口进行巡查。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的;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

各区环保局及环境监管网格监管人员做好涉水企业的日常隐患自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主体,规范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我市突发性水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依据《水十条》要求,各区要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责令限期停业关闭。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督促排放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或未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各区环保局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督查,必要时组织三区互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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