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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尚未安排投资的项目,不能多头申报。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采取直接安排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两种方式。
(一)直接安排投资项目: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二)切块下达投资项目: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
第九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一)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以总投资扣除征地拆迁费用为计算基数,东部地区项目按15%、中部地区项目按 20%、西部地区项目按 25%的标准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 2 亿元;
(二)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60%控制,且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 1 亿元。其中,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第十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如按补助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所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则按申请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只补助地方已开工项目或具备开工条件、即将开工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直接安排投资方式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支持方向;
2.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3.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4.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5.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切块下达投资方式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年度投资需求,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支持方向;
(二)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切块下达投资项目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五)切块下达投资项目在上报时,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进行审核。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事项: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2.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3.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受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和有关资金申请报告,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和投资支持方向;
2.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
3.项目的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对同意安排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其资金申请,并一次或分次下达。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切块下达投资的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只在相同支持范围内的项目间调整。
(一)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二)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等。
第十八条 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十九条 对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计划目标相差较远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条 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 50%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分解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排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 号附件 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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