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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8-04-17 17: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项目环境监测岸线整治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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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涉及环保类项目,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V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等,详情如下:

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28日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要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对地方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 省市。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

第六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如下:

(一)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具体包括:

1.有效解决长江干支线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运铁路、道路连接线,原则上支持服务枢纽港口和重点港口的项目;

2.所在港区规划年通过能力不小于 500 万吨;

3.原则上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 50 公里,道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 30 公里。

(二)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投资主体明确,在同一单体构筑物内,紧密衔接两种及以上交通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换中心;

2.位于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纳入《“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国际性、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三)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列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中的水源地水质监测、船运液化危险品运输全过程监测、水土保持动态监测等建设项目;

2.其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以外,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水质水量监测、长江干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四)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具体包括:

1.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生态修复工程、非法码头和采石塘口还林还绿建设项目;

2.岸线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林相改造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具体包括:

1.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等建设项目;

2.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三)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

(四)无有效监管措施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项目;

(五)需要地方安排建设资金但未落实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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