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评论正文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8-04-18 17:06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今日就“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进行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8-04-18

来信:

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回复:

我部2016年6月13日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该复函主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是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相关条款的解释,相关要求对四川省及其他重点控制区均有效。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物查看更多>特别排放限值查看更多>生态环境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