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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推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2018年4月15日前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推动工业节水?对电力、化工、钢铁、平板玻璃、石油炼制与焦炭业、食品、造纸、纺织(染整)、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数据库。制定洛阳市水效领跑者行动方案,发布洛阳市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完善并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完成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是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水。现有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水处理水平;新建、升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产业集聚区内生产、生活污水全部截流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提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率。2018年10月底前,完成18家产业集聚区企业截污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不定期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落实情况督查指导。农业部门在推进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中,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要做到技术指导到位、行动督导到位,严厉查处超量施用化肥、农药行为,确保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年度任务。加强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区域试行退地减水。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2018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2%以上。在伊川县、宜阳县积极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全面核查禁养区内养殖污染,对已关闭和搬迁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回头看”,杜绝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和沿河垃圾清理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管理模式,做到垃圾应收尽收。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重点河流沿岸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2018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村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报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154个村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核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畜牧局、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水美乡村等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加快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减少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污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完善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强内河湖库船舶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6.规范保护区建设。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南》,对全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政府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加强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在2017年整治的基础上,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畜禽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旅发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切实解决水源地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2015)》,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形成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对专项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水环境安全隐患。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嵩县要针对下池、临涧、王府庄、洛南、李楼、东郊、陆浑等水源地水质下降问题,会同供水单位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环境整治和技术手段尽快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强化信息公开。2018年起,市县环保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供水单位要分别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水源地风险源名录;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加油站等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专项检查,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有效措施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对因地质原因造成的相关因子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供水水厂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饮水安全。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落实河长制
14.严格落实巡河制度。严格落实河长制关于河长定期不定期巡河要求,原则上市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基层巡河员每日至少巡河一次,重点巡查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防洪能力提升和行政执法监管、涉水规划建设等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向上一级河长报告,申请解决,形成每周定期报告、交办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级河长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城市管理局、豫西黄河河务局、市委农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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